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的指示要求,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提升昆明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跨域立案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南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结合富民县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一条 跨域立案是指起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选择就近法院向有管辖权的异地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异地法院经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立案,并要求起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一定时限内寄送书面诉讼(申请)材料、交纳相关费用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起诉人就近选择跨域立案服务人民法院是跨域立案服务的协作法院;对起诉人起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跨域立案服务的管辖法院。
第三条 对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含非诉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案件,在人民法院之间向起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
第四条 跨域立案服务坚持“依法、公开、便民、协作、高效”的基本原则。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之间应当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办理起诉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五条 起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清晰、真实;不得进行虚假诉讼,不得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不得滥用诉权。
第六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设跨域立案服务窗口,购置所需的服务设备,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范围和流程。
第七条 应当及时成立跨域立案工作领导小组,立案庭为跨域立案的职能部门。根据跨域立案工作量配置立案法官专门负责跨域立案的受理工作。
第八条 起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法院申请办理跨域立案时,应当填写《跨域立案申请表》,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诉讼(申请)材料,包括起诉状(申请书)、主体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第九条 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应当向起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释明后,由其自由选择,并将释明和选择情况在《跨域立案申请表》中注明。对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应当尊重起诉人的选择权,不得争抢管辖或推诿管辖。
第十条 起诉人通过协作法院向管辖法院提交跨域立案申请的,协作法院收到起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之日即视为起诉人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自申请之日起发生中断。
第十一条 协作法院收到起诉材料(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起诉人(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确认起诉状(申请书)上签章的真伪;
(二)审核起诉状(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
(三)向起诉人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并指导起诉人填写《跨域立案申请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四)对当场可以判定属于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所诉事项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的申请,应当向起诉人释明后不予协作;
(五)起诉(申请)材料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应当告知起诉人进行修改;起诉人拒绝修改的,不予协作;
(六)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补正材料;起诉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后起诉(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完整的,告知其法律风险后予以协作,并将此情况在《跨域立案申请表》中注明;
(七)起诉人提交起诉(申请)材料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面清点、核对其纸质材料,扫描或拍照后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管辖法院;
(八)管辖法院能在收到申请之日作出决定的,接受管辖法院的委托,当场打印管辖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材料收据》《补正材料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直接送达起诉人,指导起诉人在管辖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或口头转达不予登记立案的意见并退还起诉人提交的材料;
(九)管辖法院不能在收到申请之日作出决定的,协作法院在接受管辖法院的委托后,当场打印管辖法院《材料收据》,并直接送达起诉人,指导起诉人在管辖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十)指导起诉人将现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及签章后的《跨域立案申请表》《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材料寄往管辖法院。起诉人确有困难无法邮寄的,协作法院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寄往管辖法院。
第十二条 管辖法院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起诉(申请)电子材料后,应当及时对起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能够当场判定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材料收据》《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并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协作法院;能够当场判定属于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所诉事项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的,委托协作法院转告起诉人不予协作;
(二)起诉(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但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先行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材料收据》《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协作法院,并委托协作法院交起诉人签收;
(三)当场无法判定但在法定时限内审查决定立案的,向起诉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四)起诉人起诉(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完整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材料收据》《补正告知书》《送达回证》,并委托协作法院交起诉人签收并通知要求补正;
(五)经审查,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起诉人拒绝补正,或起诉人补正后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通过电话或视频形式向起诉人进行释明。如起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坚持要求出具书面裁定的,应告知起诉人前往管辖法院立案窗口现场提交诉讼材料,由立案部门依据窗口立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向起诉人送达;
(六)管辖法院收到起诉人邮寄或者协作法院转送的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清点核对,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或移交材料回证签收,及时反馈协作法院,并将案件移送至相关审判业务庭。
第十三条 协作法院在向管辖法院推送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电话联系管辖法院跨域立案专员;管辖法院应当及时接收并处理,并在1小时内答复协作法院。
逾期未回复的,协作法院可直接催促管辖法院办理,并可以向管辖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管辖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及时督促和跟踪办理。
第十四条 跨域立案工作应当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结合起来,起诉人申请跨域立案的案件是适宜通过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的纠纷,协作法院应当积极引导起诉人选择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起诉人明确拒绝的,依法及时受理。
第十五条 跨域立案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终端,对于经起诉人申请或同意适用远程视频调解、开庭的,由管辖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开展远程视频调解或开庭。
第十六条 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加强对特殊重大敏感案件的审查,如果起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涉及特殊重大敏感因素,协作法院应退回材料,告知起诉人直接到管辖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并将情况及时报送管辖法院。
第十七条 起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违反本规范第六条之规定,故意提交虚假诉讼、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权,一经审核发现,不予登记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协作法院、起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管辖法院寄送纸质材料的期间,管辖法院可在审限中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 起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逾期未向管辖法院指定庭室寄送纸质材料或者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的,管辖法院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富民县人民款庄派出人民法庭,也可参照本工作规范开展跨域立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富民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如果本规定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人民法院规定发生冲突,按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