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富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职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按照网上立案的工作要求,依法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云南法院网上立案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云南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向富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案登记制规定登记立案。
第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富民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包括以下网上立案渠道:
(一)云南法院电子诉讼平台;
(二)云南移动微法院;
(三)云南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四)其他云南法院提供的网上立案诉讼服务渠道。
第四条 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
(一)民事一审;
(二)行政非诉审查(行政案件已划由昆明铁路法院管辖审理);
(三)刑事自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五)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网上立案服务系统申请网上立案。律师凭有效执业证件进行网上登录。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行网上登录。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所有诉讼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当对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进行确认。
第七条 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恐吓、侮辱、诽谤、诬陷、谩骂和人身攻击;
(四)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含有上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提交者停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
遇有上述情形难以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当日完成网上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7日。
第十条 对网上立案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立案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二)申请立案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登记有关规定;
(三)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第十一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电子材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对于在立案阶段确需查验纸质材料或者收取相关材料正本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邮寄或现场递交;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家事纠纷、相邻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起诉申请网上立案,受诉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及时将案件信息分流到多元解纷调解组织优先调解;
(三)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现场告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
(四)收到补正通知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补正;七日内未补正的,人民法院网上退回立案申请,记录在册,视为未起诉。
(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及登记立案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后,网上退回申请;
(六)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退回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根据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法官可预约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由立案法官当面核实,视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三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的流程节点及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回复、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时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可以不再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到缴费通知后,可自行选择网上交费或现场交费。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提交的电子材料,其效力与纸质材料相同。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加盖人民法院立案专用电子印章;邮寄送达的,加盖人民法院立案专用印章。
电子材料不真实的,由提交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网上立案调解失败登记立案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人民法院对网上立案申请要求补正,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及时补正完成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起诉。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接到缴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连续三次以上申请网上立案,但接到缴费通知后不交纳诉讼费的,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实名注册、上传材料、诚信诉讼,对诉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坚持重复提交三次以上的,立案工作人员可予以滥用诉权风险警告;五次以上的,可列入网上立案负面清单。
第二十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故意提出虚假诉讼,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云南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对网上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富民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如果本规定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人民法院规定发生冲突,按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