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规范在线调解工作,并促进线上线下调解良性互动,提高司法便民为民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诉调对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线调解】在线调解是指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关系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通过“云解纷”在线调解平台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纠纷,组织双方当事人灵活、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二条 【在线调解平台】“云解纷平台”是指云南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是云南省委政法委建设,与各职能部门系统对接,接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专家调解等资源,将矛盾纠纷案件流转到各个调解组织,开展线下调解,打通“线上+线下、现场+远程”的矛盾纠纷化解通道的网上纠纷化解平台。
第三条 【在线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向“云解纷平台”申请注册,经认证后成为在线调解组织,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对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第四条 【在线调解员】特邀调解员中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调解沟通技巧和网络操作技能的,其本人可向“云解纷平台”申请注册,并经认证后成为在线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对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 【调解名册管理】富民县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会展示于在线调解平台,以供当事人在线查看、选择。
第六条 【基本原则】在线调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对待当事人;
(二)诚实信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同意,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得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适用范围】在线调解适用于所有可以调解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符合级别管辖的,不受标的金额限制。以下案件不适用诉前调解: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二)有关确认身份关系、物权关系的案件;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调解的案件。
第八条 【对接与引导】积极推动云解纷平台与相关调解组织的对接,充分发挥其阳光、智能、快捷、开放的作用。
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应当设置在线调解申请端口,引导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当事人线下立案的,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外,立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在线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在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委派调解工作过程中,调解员对于当事人不愿或不便到场参加调解的纠纷,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在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在线调解;
(二)协调选定在线调解组织、在线调解员;
(三)申请要求有关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依法进行回避;
(四)不受压制、强迫,自由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虚假调解;
(二)遵守在线调解规则,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三)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在线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权利及义务】在线调解过程中,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权利、义务: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依法独立开展调解工作;
(二)在接受云解纷平台推送短信的24小时之内与案件当事人联系,开展调解工作;
(三)确认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在线调解的原则等相关制度;
(四)及时、认真填写在线调解工作记录、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结案报告,拟定调解协议,保存案件材料立卷备查;
(五)在调解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六)不得徇私舞弊,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七)不得强迫调解、违法调解;
(八)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诉调对接中心职责】我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立案前的调解引导、受理和诉调对接工作,有效衔接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职能主要有:
(一)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在线调解方式高效、便捷解决纠纷;
(二)办理在线调解的相关手续,并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开展司法确认工作;
(三)在线调解不成的,办理移交立案工作;
(四)及时云解纷平台在录入诉前调解案件相关信息、委派调解相关信息;
(五)督促、引导在线调解员与当事人对接;
(六)指导和协调有关调解工作;
(七)为在线调解提供必备的环境和技术条件;
(八)负责管理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
(九)监管在线调解流程,统计分析在线调解数据;
第三章 在线调解流程
第十二条 【调解引导】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向当事人宣传、引导在线调解平台的优势,评估纠纷风险,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在线调解平台解决纠纷。
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及当事人明示不同意调解的以外,立案导诉人员应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在线调解平台解决纠纷。起诉人同意诉前在线调解的,应签署《选择诉前调解确认书》予以确认。
当事人通过云解纷平台申请网上立案的,立案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在线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线调解的,将相关信息材料导入云解纷平台,予以在线调解。
第十三条 【在线调解申请】当事人可在立案前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或在线调解平台申请在线调解。当事人应当在线提交起诉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录入纠纷相关信息。
当事人也可在立案阶段或委派调解阶段向法官或调解员直接申请在线调解。受诉法院应当录入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书内容】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应当提交在线调解申请书,并写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事项及事实与理由、有效联系电话、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等内容。
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视为同意在线送达。
第十五条 【立案前的审查与受理】立案前,当事人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或在线调解平台申请在线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当依法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且适宜在线调解的,应当受理。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在线调解。
立案人员受理当事人在线调解申请的,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将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录入“云解纷平台”,并上传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在线调解的启动】人民法院受理在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同意在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下载、登录云解纷平台,并确定调解时间。
被申请人不同意在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依线下调解程序办理调解案件。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并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
第十七条 【在线调解组织、调解员的选定】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调解的,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展示的名册合意选择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解调解员。
当事人合意选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选定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当事人对法官另行选定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仍有异议的,视为拒绝调解。
第十八条 【委派成功的通知】人民法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给选定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案件委派成功后,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及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
第十九条 【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确定的调解时间登陆在线调解平台。需要在法院设立的在线调解室进行调解的,应提前一天联系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安排。
双方当事人应当准备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手续、答辩状、证据等诉讼材料,以便在调解过程中展示提交。
第二十条 【核实身份与事项告知】在线调解员应当在线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确定无误后开始调解。
在线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员的姓名、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在线调解的原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以规避法律为目的进行虚假调解。
第二十一条 【中立评估】在线调解员可根据案情需要引入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协助出具评估报告,对纠纷解决结果进行预测、对各方当事人的优势和风险进行评估,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继续调解、撤回调解或起诉请求。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陈述与举证、质证】经调解员许可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调解意见、事实及理由。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调解员许可,当事人可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直接提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线展示。经调解员的许可,当事人可以在线发表质证意见。不宜在线提交的证据,调解员可以另行组织当事人进行线下举证、质证。
第二十三条 【在线制作调解笔录】在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在线记录调解员的发言、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及调解意见,制作调解笔录;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重点对当事人认可的无争议事实进行记载;调解笔录由调解员、各方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线调解过程中也可不制作调解笔录,但调解人员应当利用在线调解平台做好调解过程的录音录像,形成可视化电子文件予以保存。
第二十四条 【在线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线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
(三)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确认;由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特邀调解组织印章。
第二十五条 【调解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退出调解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拒绝调解;
(二)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出现其他无法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当事人通过在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申请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也不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员应指导当事人在线提交撤诉申请后办理撤诉手续;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法官对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证据材料审查后,在线出具民事调解书;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经法官对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证据材料审查后,在线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
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当事人通过在线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仅要求调解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保存案件相关材料。当事人要求立案的,调解员应在3日内将案件材料推送到立案系统,由立案人员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线送达】在线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及时通过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送达。
第二十九条 【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从在线调解员接收到委派调解案件时起算。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除外,至多延长至60日。
第三十条 【签字确认方式】本规则中规定的签字或盖章可以采用在线确认或线下签章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制作电子卷宗材料】调解员应当将在线调解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制作电子卷宗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调解员回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调解员独立或公正调解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调解员更换】在线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调解员。
第三十四条 【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动态管理】根据在线调解工作需求,制定调解组织、调解员选聘标准,通过一定程序选聘熟悉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熟悉网络操作的特邀调解员担任在线调解员,并编入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
对于不能按时开展调解工作或者调解能力水平不高的调解人员,应及时予以辞退。违反调解相关工作规定调解或调解工作质效较差的调解组织,应及时予以清退。人民法院对调解组织、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
第三十五条 【教育培训】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在线调解的能力水平。
第三十六条 【调解指导】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级人民法院遇到复杂、疑难情况时应及时汇总并上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 【考核保障】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对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在线调解工作考评。对在线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技术支持】云南省高级法院技术处负责协调云解纷平台开发公司对系统的日常运维,确保云解纷平台稳定、持续运行。
第四十条 【实施时间】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