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展法治宣传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良好精神风貌,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1年3月29日下午,富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到云南星桥食品有限公司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叶宇为庭审活动致词,云南星桥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星进行交流发言。该公司70余名职工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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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县法院刑事团队负责人刘跃云担任审判长,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昆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程序,过程严肃紧凑、重点突出,简明流畅。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甘某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富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昆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案件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随即向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书,以司法公开促进公正与效率,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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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休庭期间,富民法院干警与旁听人员进行现场互动,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答疑解惑。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向旁听人员进行危险驾驶的法律宣传。参加旁听的群众纷纷表示这次公开庭审活动,让大家接受了一次“零距离”的普法教育,深刻认识了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杜绝酒驾,不抱侥幸心理,坚决做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遵守法律,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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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富民法院将加大力度开展“阳光司法”、“示范庭审”及“庭审网络直播”三项活动,结合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不断提高办案水平,为群众普及更多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