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的人格自由与尊严,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一般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维护人格尊严是《民法典》的重要目标。全面保护人格权,就是保护人民生活更有尊严。近日,富民法院民事团队法官审结一件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扎实践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工作要求,立足审判职能,结合该案特殊性,在判决书生效后组织双方到我院促使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系同村邻居,因相邻房屋的翻建等事项产生纠纷,虽经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但双方仍有积怨。2020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杨某乙将小便泼到杨某甲大门上,以发泄对杨某甲的怨气。同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对杨某乙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杨某甲以人格权受到侵害,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为由诉到本院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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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受理后,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经多次调解双方均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作出判决,双 方均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为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案结事了,促进和睦团结,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庭,由被告杨某乙向原告杨某甲作了书面及口头赔礼道歉并支付了精神抚慰金、诉讼费,履行了判决义务,同时保证今后不再做违法之事,互谅互让处好相邻。本案属《民法典》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及《民法典》施行以来,我院判决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第一例案件。
该案的审判执行,有效地促进双方文明、和谐、诚信、友善处理好相邻关系,在对人格权进行司法保护的同时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大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活动,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