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我为群众办实事】三管齐下 案结事了
作者:胡光明  发布时间:2021-06-08 16:12: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富民法院多措并举,执结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笔不良贷款得以全部清收。

图片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王某某因购买商品房向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购房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后,该联社依约向王某某发放贷款45万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王某某自2015年9月起就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将王某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判决被告王某某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某联社借款本金44万余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

      由于二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3月,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王某某拒不接听案件承办人电话,也不按短信通知到本院领取执行文书和接受询问。为倒逼王某某到本院解决问题,经查询,案件承办人对王某某名下的、还在正常使用几个银行账户依法进行冻结;对登记于其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形成评估、拍卖之态势。同时,对其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威慑下,王某某终于“现身”法院。在面临若不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其名下房产将被拍的压力下。王某某作出了自找买受人买房还本付息的承诺。在案件承办人的监督下,王某某与房屋买受人自行签订了买卖合同,于2021年5月还清了欠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贷款本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富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个人银行账户冻结、房产查封以及限制高消费三种执行措施。三管齐下,多措并举,打破了其逃避执行的幻想,使其不得不面对现实,设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挽回了债权人的不良贷款,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执行效果。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 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责任编辑:办公室
联系我们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环城西路23号 电话:0871-6881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