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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打击违法犯罪,严惩酒后驾车
  发布时间:2022-06-17 16:13:26 打印 字号: | |

【法官说法】打击违法犯罪,严惩酒后驾车

 

2022年6月16日下午,随着审判长一声“富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响了庄严的法槌,因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被告人李某某,此刻坐在看守所远程提讯室内接受法律的审判。

2022年2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3382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禄劝县出发经京昆高速公路准备驶往昆明。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K2690+700M处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91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为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在本案醉驾前就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期间,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及醉酒驾驶未判处刑罚期间于2022年4月27日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被禄劝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我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其多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及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又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表示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很后悔,辩称自己喝了酒之后控制不住情绪和存在侥幸心理才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对自己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表示真诚的忏悔,对给自己家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80mg/100ml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富民法院提醒广大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请务必高度重视,遵纪守法,严守法律底线,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秩序,需要所有交通参与者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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