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竞选云南德众内燃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公告
申请人上海宝洋轴瓦材料厂有限公司申请云南德众内燃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后拟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1.编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昆明市范围内的社会中介机构;2. 申报机构在本省范围内曾独立担任两件及以上案件管理人(不含指定后被更换的情形);3.不存在在本市尚有三件以上(含三件)破产案件未办理完结情形; 4.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需有律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少于5人;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6.申报机构与申请人上海宝洋轴瓦材料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云南德众内燃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申报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邀请函回执(格式及要求请参照本方案附件一)以及保密承诺函(格式及要求请参照本方案附件二)。申报期限截至2022年9月7日下午17:00。逾期提交邀请函回执、保密承诺函的,视为不参加选任。申报期限截止后,由本院组织报名参加选任的中介机构于2022年9月9日上午9:00在我院会议室召开案情通报会,已申报但未按本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与案情通报会的中介机构,视为放弃选任,不得参与下一环节的选任。案情通报会召开后,参与选任的中介机构应当将工作方案(格式及要求请参照本方案附件三)于2022年9月14日上午11:00前提交本院,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选任。本案采取选任的方式选任管理人,并视申报情况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实施:本院成立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成员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管理建议、主观态度、履职评价、在办破产案件数量与进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一家中介机构,并在本院网站予以公告。经本院核查,该中介机构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规定的影响履职的利害关系,本院将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为管理人。报名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环城西路23号富民县人民法院209办公室。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附件一:
邀请函回执
富民县人民法院:
(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已收悉你院登载的“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竞选云南德众内燃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公告”内容。经查证,(社会中介机构名称)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案件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如违背以上陈述产生的一切损失,(社会中介机构名称)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经研究,(社会中介机构名称)确认报名参加云南德众内燃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
富民县人民法院:
我方已确认报名参与云南德众内燃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现承诺对管理人选任过程中所知悉的全部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且不以任何途径及方式对外进行透露及扩散,如违反以上承诺给相关权益主体造成的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中介机构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