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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说案释法”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切莫自讨苦
  发布时间:2023-03-17 15:14:02 打印 字号: | |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每一次驾车出行,不仅关乎自身安全,还关系到一个或者数个家庭的安全与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能仅仅只是一句口号。


      富民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刑法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例回顾

    富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在201010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罚款行政处罚。

       202210251119晚,被告人曹某某在富民县境内两次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分别在富民县仓前村岔路口螳川东路与城器墩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鉴定,曹某某上述两次酒后驾车的血液乙醇含量分别188.39mg/100ml154.44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曹某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曹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在因20221025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又于20221119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系饮酒后驾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系醉酒驾车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官寄语

   喝下一杯白酒,就可能达到认定醉酒驾驶标准。量饮酒的情况下,酒后第二天还可能达到认定饮酒驾驶甚至醉酒驾驶标准酒后驾车不仅危害到他人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也免不了给自己带来严重伤害甚至牢狱之灾。如果是公职人员或者共产党员酒驾的,还将受到党纪、政务处分,面临被开除党籍公职的境地。

     该案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敬畏生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一旦构成,即使宣告缓刑,其个人履历也将永久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家庭、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危险驾驶罪成本极高,驾驶员朋友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杜绝酒驾,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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