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每一次驾车出行,不仅关乎自身安全,还关系到一个或者数个家庭的安全与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能仅仅只是一句口号。
富民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刑法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富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在2010年10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11月19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富民县境内两次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分别在富民县仓前村岔路口、螳川东路与城器墩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上述两次酒后驾车的血液乙醇含量分别为188.39mg/100ml、154.44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曹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在因2022年10月25日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又于2022年11月19日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系饮酒后驾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系醉酒驾车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喝下一小杯白酒,就可能达到认定醉酒驾驶的标准。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酒后第二天还可能达到认定饮酒驾驶甚至醉酒驾驶的标准。酒后驾车不仅危害到他人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也免不了给自己带来严重伤害甚至牢狱之灾。如果是公职人员或者共产党员酒驾的,还将受到党纪、政务处分,面临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境地。
该案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敬畏生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一旦构成,即使宣告缓刑,其个人履历也将永久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家庭、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危险驾驶罪成本极高,驾驶员朋友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杜绝酒驾,警钟长鸣。